儿童体感设备在场所端运行时处理的不只是视频画面,而是一组可以还原身体姿态的数据。这类数据在法律上落入敏感个人信息范畴,在技术上又必须保留足够精度才能支撑动作识别。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不靠表态,靠工程约束。本文按数据流经的四段,逐段说明技术侧必须做到什么、边界在哪里。
第一段 采集:只解算姿态,不留原始画面
采集端的第一个约束是数据最小化。设备端在本地完成姿态解算,输出 342 个人体骨骼节点的坐标序列,原始画面在解算完成后即丢弃,不上传、不落盘。这一设计同时满足两个目标:动作判定需要的时序精度保留下来,全链路 60 帧基准、单帧周期 16.7 毫秒、帧间不插值;而可识别到具体个人的画面不被留存。
需要说明边界:节点坐标序列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构成生物识别信息,"不留画面"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后三段仍须各自设限。
第二段 存储:分级与限期
存储侧按用途分级。实时判定所需的帧级数据在会话结束后清理;观察报告所需的指标级数据单独存储,并与身份标识分离,采用内部编号关联,不直接绑定姓名。
限期是第二个约束。报告类数据的保留周期应与服务周期一致,超期归档或删除,避免形成无明确目的的长期留存。这一条在纸面上容易写,工程上要求存储层具备按批次到期的能力,否则会退化成"只进不出"。
第三段 输出:报告只给指标,不给画面
输出到家长端的报告只含指标与解释文本,不含原始画面,也不含可还原画面的数据。这既是对监护人的最小必要原则,也是避免二次传播风险的工程手段。
报告的性质必须在文首明确:筛查与观察支持,不替代临床诊断。CARS 与 Gesell 两个量表各自独立成表,再经算法融合互相校验,输出的是观察结论,不是医学结论。这条边界一旦模糊,前两段的技术约束就失去意义。
第四段 出境与委托处理:谁处理、处理到哪
若涉及跨境部署或第三方云服务,须按个人信息出境的相关规定履行单独同意、影响评估等程序。委托处理场景下,受托方只能在约定目的与范围内处理,不得转委托;接口侧应对上游只暴露指标级字段,不开放帧级数据。
关于算法备案:是否需要备案,取决于所提供算法服务是否属于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类型。该判定与业务形态强相关,具体适用口径建议按属地网信部门确认(待核实),不宜由供应方自行推定。对外材料中凡涉及备案的表述,宜写"按适用法规评估后履行",而非直接宣称已备案。
可核验的技术底子
上述约束能落地的前提,是设备端具备完整的本地解算能力。当前可公开核验的口径包括:全链路 60 帧无穿戴体感、342 个人体骨骼节点、识别准确率 ≥98%;知识产权侧为 17 项国家发明专利(已提交申请)、20 项软件著作权,中科院查新报告编号 202621C0700457。这几项可被第三方逐条核对,合规表述应以它们为界,超出部分一律标待核实。
儿童动作数据算不算敏感个人信息? 算。以姿态、体态等身体特征为识别依据的数据,按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需单独同意并具备特定目的与充分必要性。设备端只解算姿态、不保留原始画面,是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但不能替代同意程序本身。
报告里会不会留下孩子的视频? 不会。报告只输出指标与解释文本,不含原始画面,也不含可还原画面的数据。若合作方提出调取原始画面,应按最小必要原则拒绝,或另行取得监护人单独同意后再评估可行性。